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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牙须知
2015-12-31 10:37   来源:口腔科   阅读次数:

1、凡要求拔牙的患者,应如实接受医师病史询问,并经检查确定是否能拔除,排除重要器官疾病。
2、 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急性肝炎,慢性肝功能明显损害,造血系统疾病的一般不宜拔牙,在全身情况稳定下方可考虑拔牙。
3、 女性病人月经期,妊娠期一般不宜或禁止拔牙,如特殊情况需拔除应在医院监护下进行。
4、   下列情况均属于拔牙适应症:
      (1)牙体病损牙体组织龋坏后或破坏严重,用现有的修复手段已无法恢复和利用者。
       (2)根尖周病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切除等方法治愈者。
       (3)晚期牙周病。
       (4)牙外伤、根中1/3折断。
       (5)错位牙,额外牙。
       (6)埋伏牙,阻生牙。
       (7)滞留乳牙,影响恒牙萌出者应当拔除。
       (8)治疗需要,正畸需要减数拔牙,修复需要拔除的牙,囊
肿或良性肿瘤累及的牙。
     (9)病灶牙,引起颌骨骨髓炎,牙源性上颌窦炎等局部病变的病灶牙为拔牙适应证。
     (10)骨折累及的牙。

关键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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