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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卫计委关于印发凉山州新农合相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6-05-18 08:57   来源:报帐中心   阅读次数:

凉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凉山州新农合相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凉卫办发〔2016〕136号

各县市卫计局,新农合州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经研究,对新农合相关政策进行补充规定,请各县市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一、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治疗、日间手术纳入新农合补偿。
   (一)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纳入特殊病种补偿。
    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治疗的认定和补偿程序按凉山州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凉卫办发〔2008〕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标准为:每月在1500元内的医疗费用按80%补偿,每月在1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0%补偿;Ⅱ、Ⅲ型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治疗医药费用补偿时限为6个月,新农合支付限额为1万元;其他型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治疗医药费用补偿时限为12个月,新农合支付限额为2万元。在州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回参合地进行新农合补偿。
   (二)日间手术纳入补偿。为鼓励开展日间手术,将符合新农合诊疗目录、能在门诊开展手术治疗的疾病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补偿比例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并取消起付线予以补偿(不需要转诊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在州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回参合地进行新农合补偿。
    二、医疗费用指标比例控制规定。在《凉山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凉卫办发〔2014〕374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辅助检查比、医用耗材比两项指标。
   (一)辅助检查比:严格把握各类辅助检查指征(含化验、医学影像<含心电、B超、彩色多普勒、CT、MRI等>、内窥镜〈含胃镜、结肠镜、纤支镜、耳鼻咽喉镜内窥镜等〉、介入类以及其它各类大型检查),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各类检查检验占比例不得超出医药总费用的25%、30%,以全院住院病人全年费用计算考核 。
   (二)医用耗材使用比: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耗材使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12%、15%、骨科专科医院32% ,以全院住院病人全年费用计算考核 。进口材料新农合不予支付。
    三、控制贫困人口医疗自费药物比例。按照四川省精准扶贫工作精神要求,严控贫困人口自费药物比例,三级医院不得高于6%、二级医院不得高于5%、二级以下医院不得高于4%。三级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包括综合医院儿科)不得高于20%、二级不得高于15%、二级以下不得高于10%。
    四、补偿结算相关规定。
   (一)异地就医分级诊疗补充规定。参合农民因务工、探亲、访友等原因于异地患病在省级或州外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做到基层首诊(特殊人群除外),出院后办理新农合补偿时须具备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出院证、结账发票报销联、医疗费用清单(汇总单)、居住地(单位、社区、村社)出具的(探亲或访友等)证明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等材料和当地基层首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手续不齐全的按非定点标准补偿。
  (二)积极推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对住院贫困人口全覆盖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其他参合群众住院治疗积极推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患者住院时只预支付自付部分费用,新农合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以病人入院时间为准。
 
                                凉山州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关键词:凉山州 新农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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