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金补偿方案》的通知 - 通知公告 - 西昌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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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金补偿方案》的通知
2016-02-02 09:47   来源:报帐中心   阅读次数:

西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西昌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昌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金补偿方案》的通知

西卫计发〔2016〕12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内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凉山州卫计委、州财政局《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6年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凉卫办发〔2015〕334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西昌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方案》制订如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西昌市财政局
                        2016年1 月28日


西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6年统筹补偿方案
 
    为适应医改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 在《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6年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2015年西昌市新农合运行情况,结合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兼顾群众受益和基金安全,制订本方案。
    一、人均筹资标准
    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530元/人,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410元/人。(含2016年度大病保险筹资22元/人)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
(二)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
     新农合基金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新农合当年筹集的基金与历年结余统筹基金全部纳入当年统筹基金预算,其使用范围划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一)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分年度从新农合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总体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占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补充提取,达到10%后不再继续提取。
     (二)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总额扣除上缴风险基金后不高于20%提取,主要用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慢性病和特殊病种门诊大额等补偿。
    (三)医改支持基金
     参合农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10元标准核算,全部纳入补偿范围;在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4.5元标准核算,全部纳入补偿范围。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实行总额预付,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
    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服务价格上调部分新农合支付按《凉山州卫生局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服务价格上调部分纳入新农合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凉卫办发〔2013〕309号)执行。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
    在基本医疗(新农合)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的资金。用于参合农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报销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五)住院统筹基金
     即为扣除当年结余基金(含当年提取的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我市不再提取家庭账户基金,对于历年结转的家庭账户余额,引导农民通过支付门诊费用中的自付部分逐步消化。
四、补偿方案
(一)住院补偿
补偿等级为:乡级、市级、州级、州外州市级、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
1、     市级、乡级补偿标准:
(1)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起付线80元,补偿比例100%。
(2)西昌市人民医院、西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确认定点的相邻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补偿比例75%;
(3)西昌市人民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联办的分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85%;
(4)地处乡镇的市属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80%;
(5)地处城区的市属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75%;
2、州级补偿标准(凉山州卫计委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65%
3、州外州市级补偿标准(凉山州卫计委确定的相邻市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60%
4、省级补偿标准(四川省卫计委确定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900元,补偿比例:55%
5、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省、州及本市未纳入新农合定点或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均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45%
(二)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用于普通门诊补偿、慢性病和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定为取消药品加成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站)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参合农民在其余医疗机构产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补偿。普通疾病门诊补偿单人次门诊用药急诊患者不超过3日量,普通患者不超过7日量。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不设起付线,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村卫生室为40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60元,市级医疗机构为60元,每人每年补偿封顶额为6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
2、慢性病的门诊统筹补偿
(1)慢性病的认定
    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凉卫办发2008166号)和《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6年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凉卫办发201533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
(2)慢性病门诊病种
高血压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功衰、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关节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银屑病(顽固性)、支气管哮喘、慢性青光眼、甲状腺功能低下、肾病综合征、强直性脊柱(椎)炎、地中海贫血、舞蹈症、干燥综合症。
(3)慢性病门诊补偿
     慢性病门诊产生的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按70%补偿,单病种封顶线(全年累计补偿所得)为2000元,多病种封顶线为3000元。
3、特殊病种补偿
     特殊病种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抗排异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症、重症肌无力、无菌性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
特殊病种治疗产生的费用按相关住院补偿规定执行,起付线按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每年计算一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起付线不足的扣足即可,补偿标准在同级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三)重大疾病补偿
按照《凉山州卫生局、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民政局、凉山州发改委关于印发凉山州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凉卫办发〔2013〕75号)、《凉山州卫生局关于重性精神病日均医疗费用限额进行调整的通知》(凉卫办发〔2014〕54号)、《凉山州卫生局、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发改委关于转发〈省卫计委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凉卫办发〔2014〕211号)》规定的重大疾病,严格执行相关病种定(限)费用标准及补偿比例;同时,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将未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高额费用病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确保患者既看得起大病,又看得好大病,补偿标准按照(凉卫办发〔2013〕75号)执行。
(四)住院分娩补偿
1、为鼓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价付费,限价标准(见《凉山州卫生局关于印发〈凉山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卫办发〔2014〕374号))。
农村孕产妇在州内的州、市、乡三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顺产和剖宫产产生的住院和相关门诊实际费用,在限价标准内,经项目资金补助(项目每胎次补助500元)后,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据实全额补偿。
农村孕产妇在州外住院分娩的住院费用经项目补助后,剩余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相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住院分娩产生的费用在限价内的,经项目资金补助(项目每胎次补助500元)后,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据实全额补偿。
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住院分娩产生的费用超过限价的,按总费用经项目资金补助后,剩余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相应的补偿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五)特殊困难儿童医疗费用补偿
参合特殊困难儿童患病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在同级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并取消住院起付线给予补偿,在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补偿。新农合全年总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封顶线。特殊困难儿童名单由西昌市民政局提供。
(六)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医疗费用补偿
经西昌市民政局认定的参合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患病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在同级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新农合全年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封顶线。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名单年初由本西昌市民政局提供给新农合管理中心。
(七)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全年累计补偿费用每人每年为15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
(八)医用材料费补偿规定
1、定点医疗机构医用材料费补偿见《凉山州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卫生耗材补偿方案》。(附件1)
2、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用材料费补偿州内按州级标准执行,州外按省级标准执行。
(九)住院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
2.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含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3.因自杀、酗酒、吸毒、自残、斗殴造成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超出国家和四川省基本药物目录、四川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农合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川卫办发〔2005〕301号)。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西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本级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协议,进行协议管理。
州市(县)级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州范围内互认,补偿标准按参合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中三级医院执行州级标准并作为基层首诊医院转诊的上级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须由新农合管理中心再进行定点确认,并进行协议管理,补偿标准按参合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12〕725号)和诊疗服务报销范围的规定,严格控制补偿范围外的医药费用,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超出诊疗服务报销范围的项目时,要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意见并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同意书》上签字。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外的药品费用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病人在住院期间不得产生本院门诊医药费用。并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检查、耗材费用,进一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和实际补偿比间的差距。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补偿比例必须高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5个百分点。使用中药、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提高5个点的不再提高计算)。
    (三)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含检查有关药品材料费)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补偿。在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含检查有关药品材料费)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补偿。
(四)参合患者因急危重症在门诊急诊室(科)或重症监护室进行急救,病情稳定转为住院(含转上级医院医治)或病情恶化死亡,参合患者在门诊急诊室或重症监护室救治产生的医药费用按该院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同时患几种疾病,其中一种或几种疾病不在补偿范围内的,既可用于诊治可补偿疾病又可用于诊治不予补偿疾病的诊治费用均不予补偿,明确用于诊治可补偿疾病的部分费用按照相应比例给予补偿。
(六)参合农民一个月内(以30天计算)在同一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因病情需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起付线不足的扣足即可;间隔一个月以上再次患病住院的分次计算起付线。
(七)母(父)婴共享补偿。新农合年度缴费结束后(即2月底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当年患病可凭母(父)亲身份证明、参合证以及患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享受统筹地新农合补偿政策。
(八)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和无第三责任人的交通意外伤、跌伤等)产生的医药费用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2、申请无责任人外伤住院补偿前须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情况公示表》,在参合(村组)公示5个工作日,经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调查,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程序审核后兑付补偿款。(《新农合外伤情况公示表》见附件2)
(九)保底补偿政策。参合人员在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或按程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院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明显偏低的,县(市)级定点医院就医保底补偿比例为40%,在州级定点医院就医保底补偿比例为30%;在省级定点医院就医实行全省统一,保底补偿比例为25%;转诊至省外各级医院就医的,全省统一保底补偿比例为15%。
(十)分级诊疗相关规定。参合群众因病需到州级、西昌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后办理新农合补偿时需具备基层首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需具备县级及以上的转诊转院手续。参合农民在州内就医转诊转院手续不齐全的,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到州外就医转诊转院手续不齐全的按照非定点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ⅠⅡ级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重大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的省级、凉山州州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ⅠⅡ残疾人在办理补偿时,需提供急危重症或ⅠⅡ级残疾证明。
(十一)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西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在对所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西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在年初签订新农合协议时下达信用等级指标,经平时监管和年终考核,对认真履行新农合协议和新农合信用等级指标达标的医疗机构次年继续定点;因违反新农合相关规定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的当年、限期改正(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6个月的补偿标准降低一个级别,新农合信用等级指标未达到年初下达要求的医疗机构,次年补偿标准降低一个级别;因违反新农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在全市范围通报和上报州卫计委,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新农合定点。
(十二)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费用清单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原件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复享受待遇。
(十三)农业转移人口补偿政策接续办法。户籍由农村调整为城镇的居民,其当年参加新农合制度的,凭参合证件等在参合地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至参合年度12月31日;参加新农合又同时参加居民医保的只能享受其中一处补偿报销;次年按政策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享受其补偿政策。
(十四)长期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办法。根据凉府办函﹝2015﹞262号文件精神,因长期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新农合,名单由常住地乡镇统一报西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具体事宜由常住地乡镇按照本地参合农民管理。
(十五)住院费用发票丢失处理办法。对于因保存不善导致住院费用发票丢失的参合患者,可凭所在医疗机构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和个人申明(内容包括:对发票丢失情况做简要说明,申明未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承诺如有不符愿承担法律责任等条款,发票原件遗失登报申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西昌市新农合指定窗口办理补偿结算。
(十六)参合农民异地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先由参合患者垫付,补偿时须具备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出院证、结账发票报销联、医疗费用清单(汇总单);因外伤或中毒住院的参合农民,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上述手续不全产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偿期限原则上在当年内有效。(外出务工、或因其他原因未即时报销的,可延期至次年6月30日,其报销比例按其住院期间标准执行,逾期不予报销。)
(十七)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出院即报制,即病人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给农民新农合补偿费用,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与西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定期结算。
六、有关要求
(一)《西昌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执行以病人出院时间计算。
(二)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西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统筹补偿方案》及与本文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凉山州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卫生耗材补偿方案
2、西昌市新农合外伤情况公示表
          3、2016年西昌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卫生院、社区)
4、2016年西昌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市级)
5、2016年西昌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州级)
6、2016年西昌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省级)


                   西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2月1日印发 
 
 
 

附件1
凉山州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卫生耗材补偿方案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规定,本方案中的卫生耗材是指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耗材。
市(县)级医院 诊疗项目 根据川卫办发〔2005〕301号文件规定,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中确定纳入新农合报销的具体项目。
卫生耗材(以单价为准,按比例进入可报销范围) 50元及以下,100%;
51-2000元,90%;
2001-20000元,80%;
20001元及以上,70%。
州级医院 诊疗项目 根据川卫办发〔2005〕301号文件规定,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中确定纳入新农合报销的具体项目。
卫生耗材(以单价为准,按比例进入可报销范围) 50元及以下,100%;
51-2000元,80%;
2001-20000元,70%;
20001-50000元,60%;
50001元及以上,50%。
省级医院 诊疗项目 根据川卫办发〔2005〕301号文件规定,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中确定纳入新农合报销的具体项目。
卫生耗材(以单价为准,按比例进入可报销范围) 50元及以下,100%;
51-2000元,70%;
2001-20000元,60%;
20001-50000元,50%;
50001元及以上,40%。
 
注:州市级医疗机构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可吸收医用膜(硬脑膜修复使用的人工脑膜和眼科使用的生物羊膜除外)、可吸收止血膜(椎间盘镜手术中对椎管内止血使用的可吸收止血膜除外)、AO系列医用材料、伤口防粘剂、镇痛泵等一次性医用耗材。
 
附件2
西昌市新农合外伤情况公示表
   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规定,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包括: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包括: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举报电话:西昌市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电话0834-2320037 照片
姓名   年龄   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参合证号   住院时间    
外伤诊断   联系电话   就诊
医院
  住院费用    
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经过:
本人
承诺
我保证以上受伤过程是真实的。如有虚假表述,已报销新农合款无条件退还,并承担连带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盖章)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镇(乡)人民政府:(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新农合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在村小组公示,一份在村民委员会公示,一份存新农合报销原始资料。
2、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后方能补偿报销,凡未公示的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
   
附件3
     
  2016年西昌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卫生院、社区)  
  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礼州中心卫生院 80 100  
  月华乡卫生院 80 100  
  兴胜乡卫生院 80 100  
  琅环乡卫生院 80 100  
  民胜乡卫生院 80 100  
  安宁中心卫生院 80 100  
  西乡乡卫生院 80 100  
  樟木箐乡卫生院 80 100  
  响水乡卫生院 80 100  
  高枧乡卫生院 80 100  
  小庙乡卫生院 80 100  
  太和乡卫生院 80 100  
  马道镇卫生院 80 100  
  四合乡卫生院 80 100  
  川兴中心卫生院 80 100  
  大兴乡卫生院 80 100  
  海南乡卫生院 80 100  
  大箐乡卫生院 80 100  
  南宁中心卫生院 80 100  
  西溪乡卫生院 80 100  
  洛古波乡卫生院 80 100  
  安哈镇卫生院 80 100  
  黄水乡卫生院 80 100  
  佑君中心卫生院 80 100  
  经久乡卫生院 80 100  
  高草乡卫生院 80 100  
  裕隆乡卫生院 80 100  
  磨盘乡卫生院 80 100  
  阿七乡卫生院 80 100  
  荞地乡卫生院 80 100  
  中坝乡卫生院 80 100  
  巴汝中心卫生院 80 100  
  开元乡卫生院 80 100  
  马鞍乡卫生院 80 100  
  银厂乡卫生院 80 100  
  白马乡卫生院 80 100  
  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0 100  
  西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0 100  
  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0 100  
  长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0 100  
  长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0 100  
                                     
 
 
 
 
 
 
附件4    
2016年西昌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市级)
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西昌市人民医院 400 75
西昌市妇幼保健院 300 75
西昌市血防站 300 75
西昌市皮防站 300 75
西昌市中医院 300 75
西昌市疾控中心 300 75
西昌市精神病院 300 75
攀钢西昌医院 300 75
博爱医院 300 75
东大医院 300 75
泸沽华西医院 300 75
建国医院 200 80
重钢太和铁矿医院 200 80
西昌市医院佑君分院 200 85
西昌市医院礼州分院 200 85
 
附件5    
2016年西昌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州级)
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 600 65
凉山州第二人民医院 600 65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600 65
凉山州妇幼保健院 600 65
凉山州州精神病院 600 65
西昌519医院 600 65
西昌平安医院 600 65
西昌力平医院 600 65
西昌王氏骨科医院 600 65
凉山华西医院 600 65
凉山妇产医院 600 65
州一医院长安分院 600 65
州一医院马道分院 600 65
凉山生殖健康医院 600 65
西昌爱尔眼科医院 600 65
西昌口腔医院 600 65
西昌现代妇产医院 600 65
凉山骨科医院 600 65
凉山高新医院 600 65
 
 
 
 
 
 
附件6    
2016年西昌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省级)
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900 55
2、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900 55
3、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 900 55
4、四川省人民医院 900 55
5、四川省肿瘤医院 900 55
6、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 900 55
7、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900 55
8、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900 55
9、四川省白内障专科医院 900 55
10、四川省骨科医院 900 55
11、四川省医科院附属医院 900 55
12、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900 55
13、四川省中研院中医医院 900 55
14、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900 55
15、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900 55
16、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 900 55
17、泸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900 55
18、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900 55
19、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900 55
20、成都军区总医院 900 55
21、解放军第452医院 900 55
22、武警四川总队成都医院 900 55
23、北京市羊坊店医院 900 55
24、北京市朝阳区第二人民医院 900 55
25、广东省东莞市厚街医院(三甲) 900 55
26、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医院(二甲) 900 55
27、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900 55
28、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900 55
29、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900 55
30、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900 55
31、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成都市眼科中心) 900 55
32、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 900 55
33、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 900 55
34、成都大学附属医院 900 55
35、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 900 55
36、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 900 55
37、自贡市妇幼保健院 900 55
38、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900 55
39、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攀枝花学院附属医院) 900 55
40、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攀枝花市精神卫生中心) 900 55
41、攀枝花市妇幼保健院 900 55
42、德阳市人民医院 900 55
43、德阳第五医院 900 55
44、绵阳市中心医院 900 55
45、绵阳市中医医院 900 55
46、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精神卫生中心/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900 55
47、四川绵阳四О四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900 55
48、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 900 55
49、广元市中心医院 900 55
50、广元市中医医院 900 55
51、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 900 55
52、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900 55
53、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900 55
54、内江市中医医院 900 55
55、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900 55
56、简阳市人民医院(资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900 55
57、安岳县中医医院 900 55
58、眉山市中医医院 900 55
59、仁寿县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900 55
60、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 900 55
61、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传染病医院) 900 55
62、南充市中心医院 900 55
63、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 900 55
64、雅安市中医医院 900 55
65、四川友谊医院 900 55
66、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 900 55
67、成都上锦南府医院 900 55
68、成都市西区医院 900 55
69、成都心血管病医院 900 55
70、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 900 55
71、成都誉美医院 900 55
72、成都铁路分局医院 900 55
73、成都市老年康疗院(东虹老年病医院) 900 55
74、成都平安医院 900 55
75、成都现代医院 900 55
76、成都新华医院 900 55
77、大邑县中医医院 900 55
78、大邑县骨科医院 900 55
79、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崇州市骨伤矫形外科医院) 900 55
80、荣县新城医院 900 55
81、攀钢集团总医院 900 55
82、广汉市骨科医院 900 55
83、绵阳万江眼科医院 900 55
84、眉山骨科医院 900 55

关键词:西昌市 合作医疗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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