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将大学生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凉府办函〔2009〕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结合《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凉府办函〔2009〕32号)、《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凉府办函〔2009〕102号)文件规定,现就将大学生纳入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
(二)坚持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原则,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高校所在地(凉山州)为统筹层次;
(三)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适用范围
州境内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缴费。
1.高校全日制学生统一在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高校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在办理参保缴费时,大学生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学生证》、一寸免冠彩照2张,属低保、重度残疾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
2.大学生按学年缴费,其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30日。补招等未按时参保的学生,参保缴费仍从当学年9月份计算,均从10月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缴费标准按照我州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执行(2009年度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105元),以后每学年度具体缴费标准在每年3月31日前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4.个人缴费原则由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高校也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政府补助。
1.按照高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政府补助资金由高校隶属关系依据我州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以补助。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2009年学年度每生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15元。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政府再补助每人10元,个人缴费5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再补助每人10元,个人缴费5元。以后每学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按当年标准执行。
(三)保障方式。
参保学生因病住院、普通门诊和大病门诊发生的符合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未达级)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低50元,但起付线标准最低不能低于100元。
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按三级、二级、一级、社区医疗机构,分别按55%、60%、65%、70%的比例支付。
经批准转州外定点医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55%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费用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每生每学年标准为25元,不设个人帐户。超过25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每学年度起付线均按200元执行、报销比例按3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40元(含25元)。在校期间的普通门诊原则在校就诊,如需在校外就诊的需经校方同意,其管理办法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与高校医院商定规范。
3.大病门诊费用结算办法:
大病门诊范围: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精神病、血友病。
大病门诊医疗管理,实行申报、审批和定点治疗管理。具体由参保学生凭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及有关病历资料交高校初审后,由高校统一到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上述大病门诊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均按65%支付,起付线标准统一为200元。
4.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学年3万元(包括普通门诊、大病门诊、住院费用)。今后,随着我州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增长作相应调整。
5.参保学生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自伤自残、酗酒闹事、性病(含上述引发病种)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四)异地就医管理。
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州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持医疗费用相关票据到参保地报销。
(五)结算年度。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原则上为每学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由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将高校校医院及所属卫生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发挥在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需求。
(二)加强经办管理能力建设,实现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大学生的特点,设计科学、方便、高效的经办流程,方便学生参保就医和费用报销。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内外部的基金违规防范机制。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参保学生的信息核准录入、保费征收、就医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并指导高校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动员和具体经办工作;州财政局负责做好参保学生政府补助资金的衔接和划转工作;州卫生局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为在校大学生就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公安、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高校要切实做好学生的参保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管理力度。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