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省内乡镇卫生院纳入域外报销的外报销的通知
2015-05-14 17:34 来源:报帐中心 阅读次数:
西昌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杠杆作用,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报销规定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9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新农合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我省参加新农合群众就医时,应做到基层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历年新农合政策要求:在西昌市辖区范围外就诊的参合患者,需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才能享受补偿报销,而部分农民群众就诊的医院级别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级别未达二级及以上者均不能享受新农合补偿报销,此项规定与省厅分级诊疗的基层首诊规定相矛盾,导致常见病等不能在省级医院诊治,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后又不能报销,因此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推进省卫计委的分级诊疗制度,特请示西昌市卫生局,将省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如下标准执行: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60%;未达二级及以上的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凉山州卫计委补充规定的保底补偿执行:县级定点医院就医保底不低于40%;州级定点医院就医保底补偿不低于30%;省级定点医院就医保底25%;省外就医的,保底补偿15%。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5日执行。
西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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