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昌 市 财 政 局
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 昌 市 民 政 局
西市财﹝2017﹞258号
西昌市财政局 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昌市民政局关于2018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
缴费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由于我州正处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过渡期,州人社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正在按程序上报州政府审定中。为确保在此过渡期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与医疗待遇不受影响,根据省州有关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的文件规定,现将西昌市2018年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在西昌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含长期在市内居住并已办理西昌市居住证且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居民。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居住地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2018年度,凉山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按每人年180元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和学生儿童。原城镇居民已缴至2018年4月的,其缴费标准扣减4个月,按每人年120元缴费。特殊人群按本通知第四条计算缴费标准。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应于年末集中参(续)保期内办理次年参保缴费,由户籍所在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缴费,集中缴费期为10月1日至12月25日。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困难居民参保缴费相关规定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其个人应缴的180元由财政部门全额代缴,人员名单以扶贫部门认定的对象为准。
(二)民政资助的对象和标准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1、经市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新参保人员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中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每人资助130元,低保对象个人再自行缴费50元。原已缴费至2018年4月的城市低保户由民政医疗救助金每人资助90元,个人缴费30元。
2、经民政局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其个人应缴的费用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3、经民政局认定的享受孤儿待遇的人员,其个人应缴的费用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4、经民政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应缴的费用由民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全额资助。
以上各类民政资助对象以2017年四季度民政局提供的人员花名册为准。
五、相关要求
(一)确保民政资助对象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全面掌握本辖区资助对象的情况,将今年资助工作的精神,特别是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宣传到户;要对资助对象中行动不便确有困难的人员,要采取上门代收代交或由乡镇、办事处垫资的方式确保资助对象全部入保。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人员做好衔接,按民政资助对象花名册填写《西昌市2018年民政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汇总表(城市)》(表一)、《西昌市2018年民政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城市)》(表二)、《西昌市2018年民政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汇总表(农村)》(表三)、《西昌市2018年财政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农村低保人员花名册》(表四)、《西昌市2018年民政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农村)》(表五)。
(三)表(一)至表(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按照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相关要求将纸质和电子档分别上报市医疗保险局和市民政局低保中心。
(四)参保缴费结束后,医保局将城乡困难居民参保个人已交费的花名册与民政部门核对,经核对无误,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应补助城乡居民参保的补助费,按程序拨付。
(五)财政、人社、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共同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附件:1.《西昌市2018年民政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汇总表(城市)》(表一)
2.《西昌市2018年民政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城市)》(表二)
3.《西昌市2018年民政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汇总表(农村)》(表三)
4.《西昌市2018年财政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农村低保人员花名册》(表四)
5.《西昌市2018年民政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农村)》(表五)
西昌市财政局 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昌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8日